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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再次受伤算工伤吗?

发表时间:2021-12-13 14:17

《 案 情 》

张某于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。2012年11月28日,张某在工作中右肩部受伤,被送往医院治疗,当地人社局认定张某为工伤。2013年2月4日,张某出院,出院医嘱载明张某需全休12个月。张某在住院期间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,并在会上得知公司于春节后即2013年2月18日开班。2月18日,张某到了公司并参加了开班会。会后,张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撞身亡。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,此事故由张某承担次要责任。

事后,张某的亲属想申请工伤认定,但单位却说张某处于停工留薪期内,不能算上班。那么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吗?

◆ 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。

◆ 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职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
◆ 根据相关资料和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张某事发时确实处于停工留薪期内。但是,受伤职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,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与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实上有所差别,受伤职工可能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选择提前上班,故应当对停工留薪期内受伤职工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,而不能简单认为停工留薪期内不可能会上班。

《 结 论 》

本案中,张某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,得知春节后单位开班的日期,于开班当天到单位参加了开班会,其当天所参加的活动系该公司职工当天的工作内容,故张某到公司参加开班会应理解为上班,张某此次事故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的规定。公司认为张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故不能理解为上班,是不正确的说法。

所以张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