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伤保险费可补缴,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?发表时间:2021-12-22 13:48 工伤保险是职工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,同时也能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。 如果公司没有为其缴工伤保险费,就应该及时进行补缴, 那么已发生的费用应由谁支付呢? 今天快跟着小编一起看看,下面这个案例吧 【案情】 某公司职工刘某上班期间因机械伤害导致工伤,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六级伤残。刘某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,公司发现由于工作失误,没有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便立即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手续、补缴费用。之后公司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全部待遇。 那么这种情况,费用应该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? 【分析】 这种情况不应该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全部费用 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: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、滞纳金后,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。 根据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第三条规定: 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“新发生的费用”,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,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。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,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: 1.因工受伤的 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、工伤康复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、辅助器具配置费、生活护理费、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,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; 2.因工死亡的 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。 综上,刘某的17万余元医疗费用发生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,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,应由公司承担。 当然,公司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、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、工伤康复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、辅助器具配置费、生活护理费,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,则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 |